
病案是记载患者健康诊疗情况的文档资料,包括患者本人或他人对病情的主观描述、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客观检查结果和主观病情分析、疾病诊疗经过和患者病情转归、与诊疗活动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费用支付单据,医疗纠纷、费用报销、慢性病办理等均需要提供病案资料,病案到底属于谁,这是大家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求、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很多患者和法律人士认为,根据现有法规,患者及家属无法获得相关原始资科,又怎能为自已主张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然双方发生纠纷,当事双方中的一方保管原始资料,另一方如何相信原始资料不被伪造或篡改呢?因此,有人提出“购买说”,患者既然向医院交付了医疗费用,就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获取关于病情的记录。看病属于一种“特殊消费”,患者在挂号时支付的病历成本费用是否可以认为是购买,从而取得病历所有权呢?但这种病历“购买说”从法理和医疗服务合同的交易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角度来看,存在明显的错误。首先,“购买说”否认医疗服务关系是一个整体的合同关系,而认为“购买”是医疗服务中完全独立的一个环节。其次,“购买说”从医疗服务合同的交易习惯上不适用。事实上,任何一个医院,均有大量过去的患者的资料,这是医疗服务合同在全世界范围内正常的交易习惯。最后,“购买说”从社公众利益的维护角度也存在问题。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讲,社会需要医疗资料的积累以造福全社会。
有法律专家认为,病历的物质部分应属于医院所有,而病历的资讯部分,则属于患者或其遗属所有。由于病历的物质与资讯部分不可分割,医院固然拥有病历的物质部分的所有权,但物质部分之中,有患者资讯存在,资讯属于私人隐私范围,故医院不得非法泄露病历内容。当然,患者或其遗属也不能向医院要求交付病历的正本,但应有要求查阅病历、复印病历的权利,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看,这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
由于我国之前尚无法律对病案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明确规定,所以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当务之急是病案管理应尽快从规章制度转变为法律法规管理。界定两种权利,明确患者对病历有知情权,有查阅病历、复印病历的权利。也有一些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人士建议,将病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科研资料和统计资料之用,可不必向患者提供;另一部分为患者检查、治疗、诊断的资料,分成两份,一份留在病案内,一份复印后交给患者,供其在今后医疗中使用,医患双方共同承担病案的管理责任。2013年11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以下简称《病历管理规定》)对部分问题进行了界定。由于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都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形成的,是一种特殊文件,国家对其书写、保存、 复制、封存和利用都做了相关规定,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在这些法规文件中,均明确或者相应确定病历保管者应是医疗机构。